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無固定地點之機關,除收入及支出分別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
  理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暨其他財物
  之保管事務,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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