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代理市庫銀行一式 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市庫銀行得請財政處另送新印鑑卡後,將 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卡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 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處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