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代理市庫銀行一式
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市庫銀行得請財政處另送新印鑑卡後,將
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卡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
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處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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