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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公用不動產於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並經本府核准者,得為收益 。 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準用第九條至第十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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