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用不動產於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並經本府核准者,得為收益
  。
  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準用第九條至第十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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