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投資案經本府核准後,投資人應於核准通知日起二個月內與本府簽訂契
  約,同時繳交總工程費百分之三之保證金並辦理契約公證,公證費用由
  投資人負擔。
  投資人應於簽約日起四個月內領得建築執照,並於領得建築執照後六個
  月內開工。
  第一項保證金,得以辦妥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政府發行之
  公債券抵繳之;並於工程每完成百分之二十五時無息返還百分之二十五
  ,但應保留百分二十五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返還。
  第一項所稱之總工程費係指工程計畫內全部之設施物總價,不包括地價
  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其估價標準依據當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
  法規定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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