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產場貳字第 0980133515B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市場興建完成後,投資人應將三分之一攤(舖)位提供作為本府安置有
  案攤販之使用。投資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安置之攤(舖)位位置圖
  送本府辦理安置,本府於60日內完成安置作業,如有賸餘攤(舖)位
  通知投資人依照市場管理規定辦理。核准以超級市場方式經營者不在此
  限,但仍應受本府主管機關之輔導與管理。
  投資興建之市場其劃設有攤(舖)位者,租金計算標準參考下列計算公
  式辦理:市場攤(舖)位一年租金總和等於(市場使用之建築物總造價
  一0%+市場用地公告現值一0%)x一‧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