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原 則由學校邀集教師會代表根據相關法令暨編配員額編制(含專任、兼任 、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研商訂定,經校 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由市府與市教師會商訂 之。 教師兼任教師會職務應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