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甄選審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訓練期滿且出席比例超過百分之九十,並經學科課程測驗和實習技術測
  驗均及格者,辦理訓練單位將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送府核備,本府於證
  書用印後,辦理訓練單位應將證書轉發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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