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甄選績優之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以符合基隆市(以下簡稱
本市)人力需求、提昇照顧服務技術品質,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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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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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專業機關團體(經甄選審查合格者
以下簡稱訓練辦理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法設立滿二年,會務健全之公益慈善、照顧、醫療、護理社團法
人或財團法人。
二、依法設立滿二年,會務健全之公益慈善、照顧、醫療、護理人民團
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四、最近三年內經過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療院所。
五、經縣市政府評鑑優等立案之護理機構。
六、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
人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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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依本市照顧人力需求甄選績優之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其
甄選審查受理時間及訓練辦理期間另以本府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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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訓練其受訓對象應符下列規定:
一、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者。以設籍本市市民
、居留地為本市且依規定可於本市工作之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
,或現於本市照顧服務產業工作者(需出具工作證明)優先,設籍
外縣市民眾為候補。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應附體檢表,體檢項目依本府甄
選公告為準),願意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者。
三、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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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計90小時,課程內容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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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其聘任之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或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
四、授課主題相關之政府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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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其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應符下列
規定:
一、核心課程、實習訓練場所限於本市開班,地點應符合消防安全等規
定,實習訓練場所須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
:
(一)經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
(二)經本府督導考核優等之護理機構。
(三)經內政部或本府評鑑優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
護機構、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養護機構。
二、每班人數不得少於25人,不得超過50人。
三、實習期間應有醫護專業人員隨側指導受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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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於召募、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及執行訓練課程,需依報本府核備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
計畫」及本辦法規定辦理,若有學員自付費用應於招生訓練計畫詳
列,否則不得巧列名目收費。
二、辦理招生、報名人員初審作業,初審不合格者,不得參訓(初審合
格後應製作學員証),如資格審查不實,致學員無法結業者,由訓
練辦理單位自行負責。
三、開訓前六週將開班訓練計畫報本府審核,並於開訓前三日將受訓對
象名冊及含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相片之報名表報本府備查。訓練
執行期間,訓練辦理單位得因事實需要,提出具體理由,徵得本府
書面同意後變更開班訓練計畫內容。
四、受訓期間執行受訓對象出勤考核及受訓對象身份確認,並接受本府
不定期之稽查。
五、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如:設置申訴處理窗口及詳載受訓學
員權利義務關係等。
六、結訓後一個月內,應將全部受訓人員名冊(應註記及格者)、出席
情形及考核成績、成果報告、經費支用情形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
備查。
七、建立合格受訓對象資料檔案及後續追蹤輔導事宜,並接受相關單位
及民眾諮詢。
八、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訓練辦理
單位得向本府申請延期開訓,惟以 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4日,
如已延期開訓 2次仍未達開班人數時,本府得取消該班開訓。
九、訓練辦理單位應於受訓對象取得結業證明書後一週內至「內政部照
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csms.moi.gov.tw)登入結訓學員
資料。
十、訓練辦理單位應於訓後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之輔導協助
及就業服務。
十一、訓練辦理單位應接受補助單位或本府之考核、評鑑。
十二、訓練辦理單位有違補助單位或本府規定者,除暫停招訓外並不得
參與本府下次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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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其訓練成績考核及管控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回覆示
教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二、本府同意訓練辦理單位辦理訓練後,為確保上課品質及成效,訓練
辦理單位應於學科課程完成前三日,請各授課講師提供參考試題〈
每科至少10題〉,加上本府建立之題庫(逾期未提供以本府題庫為
主),於學科課程完成後由本府派員前往辦理測驗。本府題庫參用
勞委會職訓局丙級照顧服務員技術人員證照考試之題庫及本市實際
社政、衛政福利服務措施內容建立之。
三、照顧服務員訓練學科測驗之監考閱卷費、試題製作費由訓練辦理單
位負擔,有關本府派員監考之監考閱卷費比照內聘講師鐘點費。
四、以學科課程測驗和實習技術測驗得分各佔50%計算,學科課程測驗
成績以80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一次;實習技術測驗
以70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不得要求重新實習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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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滿且出席比例超過百分之九十,並經學科課程測驗和實習技術測
驗均及格者,辦理訓練單位將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送府核備,本府於證
書用印後,辦理訓練單位應將證書轉發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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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向學員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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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辦理單位經費來源:
一、申請中央補助。
二、學員自付費用。
三、辦理之機構團體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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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使失能者能獲得妥適照顧,於甄選期間組成甄選審查委員會,甄
選績優之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參與複審,資格證件不齊者,得
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
參加複審。
二、第二階段為複審:
(一)召開甄選會議,由甄選審查委員會審核服務計畫書,並由參加
甄選機關團體各簡報10分鐘;評審分數達80分以上始符合資格
。
(二)甄選基準:
1.組織和財務健全性(10%)。
2.執行人力及師資評鑑(30%)。
3.課程安排和計畫之可行性(40%)。
4.受訓對象權利維護(10%)。
5.加權計分,如曾辦理居家服務員與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經驗、
能配合本市長期照護體系,推介受訓學員從事居家服務、社
區式服務,或其他媒合輔導就業服務、有參加職訓局辦理照
顧服務員訓練單位評鑑或其他類此訓練服務的考核評鑑、協
助受訓學員參加CPR課程證照之取得等(10%)。
三、第三階段:召開訓練班次及地點協調會。本府公布甄選審查合格之
機關團體後,視本市需求狀況通知訓練辦理單位召開訓練班次及地
點協調會,決定各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的班次及核心課程開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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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機關團體應備齊下列文件,裝訂成冊分別密封,於公
告受理期限內寄送本府:
一、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A4紙張單面繕打,至多三十頁)
(一)計畫名稱。
(二)機關團體基本資料:
1.機構名稱(全銜)
2.登記地址
3.立案字號及日期
4.負責人姓名
5.組織與人力(包括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職稱、資格經歷
)。
6.承辦人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信箱(E-MAIL)
(三)辦理目的。
(四)辦理時間(期程)。
(五)辦理地點(上課及實習地點、最近二年公共安全消防檢查記錄
,開班地點若為租賃或借用者,應提具租賃契約及可使用設施
設備等相關文件)。
(六)招生對象、人數、開班班數等。
(七)師資配置(師資名冊、現職、學經歷及授課名稱)。
(八)課程安排(含行政管理及計劃執行能力、授課方式、授課內容
、軟硬體設施)。
(九)受訓對象考評方式。
(十)財務分析(經費概算、收費標準及財力自足證明)。
(十一)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申訴處理及權利義務關係等)。
(十二)預期效益及未來展望。
(十三)最近二年之績效說明。
二、資格文件:
(一)立案資料(含法人登記書影本及捐助章程或組織規程)。
(二)機構簡介。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含職稱、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學歷、經歷、月支薪俸等)。
(四)最近二年度之經費預決算、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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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參加甄選,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將前條應備文
件一式七份函送本府社會處辦理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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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府甄選審查合格之機關團體於本市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本府不
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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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之文件表格由本府另訂之,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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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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