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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編、退隊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 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及互助會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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