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改善環境,增進市容觀瞻,調整建築物之位置,得指定牆面線或退 縮建築。 前項所稱牆面線係指建築物外牆或以高度三點五公尺以上且無礙市容觀瞻 及通行之圍牆、牌樓、牌坊、裝飾塔、光廊、迴廊、光柱、列柱、植栽綠 籬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構造形式所形塑之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