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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未經本府同意前,申請人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或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或本場為主(協)辦單位。 申請人不得在本場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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