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未經本府同意前,申請人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或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或本場為主(協)辦單位。
  申請人不得在本場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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