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定置漁業權漁業應繳納許可年費,按許可面積,每年每公頃為新台 幣五千元計算,繳納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一次繳清 ,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者,撤 銷其許可。 當年漁業作業期間雖因故申請休業,其許可年費仍應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