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定置漁業權漁業應繳納許可年費,按許可面積,每年每公頃為新台
  幣五千元計算,繳納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一次繳清
  ,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者,撤
  銷其許可。
  當年漁業作業期間雖因故申請休業,其許可年費仍應繳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