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託經營者完成招生準備事項,並報請本府審查通過後,始能辦理招生事
宜。
前項招生準備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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