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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受託經營者完成招生準備事項,並報請本府審查通過後,始能辦理招生事 宜。 前項招生準備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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