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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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
  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