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 ,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 土地成為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留 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