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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1927121號公告自105年 8月12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5月 6日桃園縣政府91府法一字第0910089767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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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70200741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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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80303957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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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341735號令修正公布第 8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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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20060322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1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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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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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1927121號公告自105年 8月12日廢止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般建築用地
附表二-側面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建築基地
附表三
附表四
法規異動
廢止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