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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