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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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