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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執行秘書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局長依 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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