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濟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濟助。
二、殘廢濟助。
三、喪葬濟助。
四、退隊濟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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