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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1條
濟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濟助。 二、殘廢濟助。 三、喪葬濟助。 四、退隊濟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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