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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1月8日桃園縣政府府警保字第979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 ;並溯自88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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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 4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7011761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4條、第13條條文(原名稱: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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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8041853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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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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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331318號公告自104年 12月9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