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經營管理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名牌。但其式樣、位置、數
量及內容須配合公園景觀並經管理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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