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因建物全部徵收、協議價購於拆除期限內自行搬遷騰出者,發給人口及
  傢俱遷移費。建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遷移者亦同,其標準:
  見附表四。
  搬遷之現住人口以徵收公告或協議價購說明會完畢之日六個月前,在該
  住所設有戶籍,且仍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
  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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