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物全部徵收、協議價購於拆除期限內自行搬遷騰出者,發給人口及 傢俱遷移費。建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遷移者亦同,其標準: 見附表四。 搬遷之現住人口以徵收公告或協議價購說明會完畢之日六個月前,在該 住所設有戶籍,且仍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 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