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重建單價依據「苗栗縣建物重建單價標準表」與其主體構造材料估
計。(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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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物全部徵收、協議價購於拆除期限內自行搬遷騰出者,發給人口及
傢俱遷移費。建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遷移者亦同,其標準:
見附表四。
搬遷之現住人口以徵收公告或協議價購說明會完畢之日六個月前,在該
住所設有戶籍,且仍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
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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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協議價購建物拆除後剩餘部分結構有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或
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原所有權人得以書面申請全部拆除,由機關
首長核定後,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計算補償費。但自動拆除獎勵金、
救濟金應俟建物全部拆除並取得拆除證明後再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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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搬運費用按車次計算(見附
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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