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
  任用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十、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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