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附屬各級機關(構)及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90735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第 9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學校原已設置有公務人員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得視實際需要
  ,準用該委員會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免另成立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
  員會。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機關學校首長就本
  機關學校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學校人員票選產生。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得連任。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甄選人員資格之審查。
  二、參加甄選人員評分。
  三、參加甄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機關首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甄選以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之。其分項計分如下:
  一、學歷或考試:二十分。
  二、經歷:十分。
  三、面試:七十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
  任用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十、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情事者。

  各鄉(鎮、巿)公所及其附屬機關醫事人員之甄選得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