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原已設置有公務人員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得視實際需要
,準用該委員會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免另成立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
員會。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機關學校首長就本
機關學校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學校人員票選產生。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得連任。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甄選人員資格之審查。
二、參加甄選人員評分。
三、參加甄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機關首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
甄選以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之。其分項計分如下:
一、學歷或考試:二十分。
二、經歷:十分。
三、面試:七十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
任用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十、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情事者。
|
各鄉(鎮、巿)公所及其附屬機關醫事人員之甄選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