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施放爆竹煙火。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於禁止施放時間內(下午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施
      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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