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九人
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與環保團體代表擔
任,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與環保團體代表應佔委員會名額之三分之
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期滿得續聘之,
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目用途之執行及審查,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技術
諮詢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
人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有關機關、環保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
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及技術諮詢小組成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承接與本基金相關之工作計
畫或環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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