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 或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庫,轉解縣庫存款戶。 繳款書應備具收據、報核、報告、通知、存根各聯,縣庫收到前項繳款 書及現金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後,應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 款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