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改
  善措施或計畫,教育局應列管學校改進情形,並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