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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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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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之成效評鑑
,設置特殊教育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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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教育局遴聘各領域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兼任。
本委員會為辦理評鑑工作,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評鑑
工作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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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辦理評鑑工作。
三、審議評鑑結果。
四、其他有關評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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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運作。
二、課程與教學。
三、輔導與轉銜。
四、相關資源與服務。
五、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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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教育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
二、學校辦理自評。
三、到校實地訪評。
四、公布評鑑結果。
前項第一款評鑑實施計畫及受評學校,應於評鑑實施前半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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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查、晤談、問卷調查、
座談等方式檢核學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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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列,並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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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應於評鑑結束後,依評鑑結果辦理獎懲,評鑑結果列優等者,得
優先補助經費,丙等以下者,應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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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改
善措施或計畫,教育局應列管學校改進情形,並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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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每三年至少辦理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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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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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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