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回復場地原狀,返還予文化局,並得檢附保 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文化局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回復原狀必要 費用後退還之;如有不足,並得請求申請人賠償。
申請人之場地回復義務,如違反時,應負相關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