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回復場地原狀,返還予文化局,並得檢附保
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文化局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回復原狀必要
費用後退還之;如有不足,並得請求申請人賠償。
〔立法理由〕
申請人之場地回復義務,如違反時,應負相關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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