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9032792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為充分發揮臺中文學館場地功能,推廣文學及相關文化活動,
爰擬具「臺中市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共計十三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場地之範圍。(第三條)
四、申請使用場地之程序及應附文件。(第四條)
五、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及逾期未繳納之法律效果。(第五
    條)
六、使用場地應予撤銷或廢止使用許可之事由。(第六條)
七、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情形。(第七條)
八、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及相關退費規定。(第八條)
九、主管機關因業務需求得變更或廢止原使用許可,及後續處理方式。(
    第九條)
十、申請人使用場地之注意義務。(第十條)
十一、申請人之場地回復義務。(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