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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