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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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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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圖資採編課:館藏發展政策、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含視聽資料
、視障資料)之採訪徵集、採購、分類編目、交換及推薦受贈等事項
。
二、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含視聽資料、視障資料)之
典藏、陳列、供閱、出借與催還、視聽節目安排及器材之維護,參考
資料之徵集與諮詢服務,館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圖書巡迴車業務
,圖書通閱業務等事項。
三、推廣輔導課:閱讀推廣、藝文活動、展覽演講、文宣刊物及行銷、導
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志工及培訓管理等事項及分館輔導等
事項。
四、數位資訊課:自動化系統維運、數位資源等之流通、典藏、推廣及資
訊設備管理及借用、網頁及社群管理等服務。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管理、採購、出納、庶務、財產管理、研
考、館舍修繕、機電設備之管理維護、職工與短期人力之管理及不屬
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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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主任、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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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其配屬員額,由本館員額內調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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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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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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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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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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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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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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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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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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