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政風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