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政風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有關政風行政、機關安全維護、公務機密維護及政風人員
      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有關政風法令之宣導、貪瀆不法之預防、政風興革建議等
      事項。
  三、第三科:有關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四、第四科: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訊管理及相關陽光法案等事項
      。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
      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
      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政風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管理
  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政風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政風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刪除)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政風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
  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政風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政風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政風處擬訂,報請本府核
  定;乙表由政風處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