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
  使用前檢附該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主管機關或特殊改裝等
  證明文件及車輛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符合第九
  款但書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其屆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八歲,免附無法取
  得駕駛執照證明。
  核准免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
  用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不符免徵條件,仍應依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補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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