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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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除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外,臺灣省法規(以下簡稱省法規)應配合業務
  調整修正或廢止,於修正、廢止前,其不牴觸本條例規定部分,繼續適
  用;其業務事項仍由省政府辦理,無須修正之省法規,報經行政院核定
  者,亦同。
  省法規規定之業務事項,調整劃歸中央或縣(市)辦理者,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應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法規。
2. 使用牌照稅法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
  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