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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 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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