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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