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90477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3條、第13條條文;除第1條自100年4月15日施行外,其餘自發 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00200577號 令修正編制表,並自100年1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中市政 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005550號修正編制表)(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30353號令修正編制表)(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臺 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156981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 103年1月1日生 效)(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50214023號令修正 發布編制表)(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080079589 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 90171408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檔科:關於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公報、市政圖書館
    、公文整合資訊系統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科:關於事務、財產、物品、車輛、宿舍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等事項。
三、公共關係科:關於公共關係、法制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關於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機要科:關於機要業務等事項。
六、廳舍管理科:關於辦公廳舍管理、防護業務、機電工程及環境衛生等
    事項。
七、採購管理科:關於採購發包案件及工程圖說、器材規範採購審核等事
    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