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檔科:關於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公報、市政圖書館
、公文整合資訊系統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科:關於事務、財產、物品、車輛、宿舍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等事項。
三、公共關係科:關於公共關係、法制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關於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機要科:關於機要業務等事項。
六、廳舍管理科:關於辦公廳舍管理、防護業務、機電工程及環境衛生等
事項。
七、採購管理科:關於採購發包案件及工程圖說、器材規範採購審核等事
項。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