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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應進行定期評鑑及不定時訪視,評鑑及訪視結果得為 委託及相關申請作業之依據。 前項評鑑及訪視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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