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制定依據

1. 終身學習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正規教育:指由小學到大學具有層級架構之教育體制。
  四、非正規教育: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而設計之
      有組織之教育活動。
  五、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
      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
  六、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
      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
  七、學習型組織:指組織支持成員之學習活動,採有效之措施,促進成
      員在組織目的達成下繼續學習,使個人不斷成長進步,同時組織之
      功能、結構及文化亦不斷創新與成長,而導致成員與組織同步發展
      。
  八、帶薪學習制度:指機關或雇主給予員工固定公假,參與終身學習,
      提升員工工作及專業知能。
〔立法理由〕
  明訂本法條文中相關名詞之界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
  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
  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立法理由〕
  明訂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其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