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正規教育:指由小學到大學具有層級架構之教育體制。
四、非正規教育: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而設計之
有組織之教育活動。
五、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
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
六、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
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
七、學習型組織:指組織支持成員之學習活動,採有效之措施,促進成
員在組織目的達成下繼續學習,使個人不斷成長進步,同時組織之
功能、結構及文化亦不斷創新與成長,而導致成員與組織同步發展
。
八、帶薪學習制度:指機關或雇主給予員工固定公假,參與終身學習,
提升員工工作及專業知能。
〔立法理由〕 明訂本法條文中相關名詞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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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
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
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立法理由〕 明訂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其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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