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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接受評鑑後,於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 待改進事項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本府教育處應列管各校改進情形,並 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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