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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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各級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瞭解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與輔導及相關服務辦
  理情形,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
  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

  評鑑對象為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之學校
  。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承辦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另置
  評鑑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評鑑委員
  應包含各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等。
  辦理評鑑工作時,應由評鑑工作召集人遴聘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各
  校評鑑小組。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組委員互推產生。

  評鑑委員職掌如下:
  一、擬定評鑑實施計畫。
  二、指導評鑑工作。
  三、評鑑項目及標準研定。
  四、督導受評學校提出待改進與建議事項。

  評鑑內容包含行政支持、課程與教學、輔導與轉銜、相關資源與服務及
  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評鑑流程為公布評鑑項目及標準、各校辦理自評、委員到校訪評及辦理
  成效追蹤。

  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問卷調查、
  座談會等方式檢核各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評鑑實施之六個月前,應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與受評學校。

  本府教育處於評鑑結束後,應召開評鑑檢討會議,並公布評鑑結果,對
  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各級學校接受評鑑後,於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
  待改進事項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本府教育處應列管各校改進情形,並
  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本府教育處每年應編列預算辦理評鑑工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