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及第八條獎勵之名額本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並於同 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其評選結果應於同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公告。 前項獎勵名額,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已獲本府 相同性質之獎勵者,當學年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