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及第八條獎勵之名額本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並於同
  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其評選結果應於同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公告。
  前項獎勵名額,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已獲本府
  相同性質之獎勵者,當學年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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