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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 漁業登記證,由主管機關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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