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演藝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演藝事業於本縣境內演出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准演:
  一、申請書。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未滿十六歲者參加營利性演藝表演,須
      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五、場地使用同意書。
  六、票券樣張(售票節目)。
  七、演出企畫書及各類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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