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文化局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文化局檢查。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經費開支浮濫。 七、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情事。 經糾正二次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予以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