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文化局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文化局檢查。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經費開支浮濫。
  七、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情事。
  經糾正二次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予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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