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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第五條申請補助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六 個月前向本會,提報相關污染防制之工作計畫,並於二個月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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